疫情之下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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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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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治理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专属机构在全面总结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企业关注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覆盖人力资源合规治理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加班加点、工资报酬、职业健康、社会保险、特殊员工、特殊事件、争议解决等,供企业参考使用。
疫情之下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合规要点
【概要描述】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治理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专属机构在全面总结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企业关注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覆盖人力资源合规治理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加班加点、工资报酬、职业健康、社会保险、特殊员工、特殊事件、争议解决等,供企业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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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治理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专属机构在全面总结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企业关注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覆盖人力资源合规治理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加班加点、工资报酬、职业健康、社会保险、特殊员工、特殊事件、争议解决等,供企业参考使用。
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第一节 招聘录用
第二节 劳动关系
第三节 灵活用工
第四节 工时休假
第五节 工资报酬
第六节 职业健康
第七节 社会保险
第八节 特殊员工
第九节 特别处理
第十节 争议解决
第一节 招聘录用
1、疫情未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招聘?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各类现场招聘活动,避免人员聚集,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有招聘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人社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2、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或取消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
答:不能,可以通过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多种方式解决。
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属于就业歧视,员工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录用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取消录用通知的,一方面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涉及就业歧视。
3、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病原携带者,是否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尚未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规定不适用。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到岗上班。
第二节 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为落实政府部门的要求,可以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行踪轨迹、健康信息、出行计划、与特定人员接触情况、与野生动物接触情况等。但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职工提供信息,但可以告知职工拒绝提供信息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信息的法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个人未履行报告职责,不配合调查的,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5、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答: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曾患病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否则可能涉及就业歧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6、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8、职工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造谣、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员工因为上述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10、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
11、职工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至相关期限届满。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员工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时,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相应顺延。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第三节 灵活用工
12、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实施哪些灵活用工措施?
答: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两种灵活用工措施:
(1)灵活工作方式。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①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灵活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四节 工时休假
13、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时间等要求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14、对于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抵充?
答:此次春节延长的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期,所有用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用人单位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发布前,已经安排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休年休假的,应撤销或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15、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期间为年休假,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另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3)以轮休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
(4)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见本文特殊处理部分。
(5)以停工、停产方式安排的,具体见本文特殊处理部分。
但是,如员工在单位放假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有假期,应当作如下调整:
(1)员工之前已经申请事假的,则该事假应当撤销,纳入单位正常放假(包括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在内)处理。
(2)员工之前已经申请病假的,若该病假超出单位放假安排的,则单位可继续执行病假待遇,若该病假假期在单位放假期内的,建议按照单位放假处理。
第五节 工资报酬
16、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和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1)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2)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3)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北京市进一步规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7、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北京市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8、员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在家办公,是否可以进行绩效考核?
答:可以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需根据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比如采用钉钉、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工作安排、工作汇报等,再结合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19、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第六节 职业健康
20、用人单位有无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扩散?
答:有。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第七节 社会保险
21、北京市应交社保费是否延期?
答: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北京市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八节 特殊员工
22、对于外地返工的员工特别是自疫区返工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以及各地的规定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以北京为例:
(1)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与湖北地区有接触的到京人员,到京后在社区指导下进行监督性医学观察。他们在医学观察期间,暂时不能到单位工作。在观察期结束之后,相关人员可以正常复岗工作。
(2)到京前14日内,来自于非湖北地区、没有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来京返京人员,在确保自身体温监测正常以及家人、共同居住人员健康的前提下,不需要进行监督性医学观察,而是每天早晚自行进行体温监测。保证自身和家人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可以上班工作。
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23、员工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进行复检?
答:不可以,员工有权予以拒绝。
员工在其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后可以返岗工作,对于企业让其复检的要求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为了避免就业歧视或不平等的就业权,企业可以通过协商、体检等各种方式引导员工进行检查,一定要尽量避免让员工感觉到被歧视,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或纷争。
24、员工被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答:员工不幸染病(仅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为工伤,需要区分染病原因。
(1)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从事志愿活动的,可能涉及此问题。
(3)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25、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26、家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看护的职工,其工资等待遇如何?
答:北京地区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
(1)工资待遇: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按出勤照发工资。
(2)劳动关系保护:看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紧急措施结束。
(3)工作安排:鼓励灵活办公、调班轮休。
27、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企业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除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年休假等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
28、员工未按政府通知的复工日期返岗,可否按违纪处理?
答:可以。但考虑目前疫情严峻,双方应充分理解,加强沟通,不能轻易认定旷工违纪。具体操作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员工不主动复工的,采用电话,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员工复工日期,要求员工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相应后果,保留告知的相关证据;员工仍不说明理由的,再次催告;两次催告后员工拒不回复的,第三次通知员工因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因疫情防控或被隔离等正当理由不能返岗的,可以协商居家办公、安排年休假、事假、轮休轮岗等方式解决。
(3)因害怕疫情等个人原因拒绝返岗的,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反之,企业可以根据通知员工因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节 特别处理
29、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具体标准为: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引导企业稳定职工就业。
(2)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3)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选择停工停产。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根据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可以裁员,但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第十节 争议解决
30、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可以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审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1、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窗口开放吗?如何立案?
答:根据北京法院的通知,各法院已于1月31日起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
32、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答:当事人可以因疫情防控原因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延期开庭的,也会告知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需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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